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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以为把脸授权给AI公司就能躺赚“睡后收入”!小演员Scott就因为AI数字分身被拉去卖他根本不会说的西班牙语保险,后悔得“肠子都青了”。这背后不仅是钱少事多离谱,更是AI伦理和肖像权、名誉权被“野蛮生长”的法律大坑。你的“数字替身”一旦脱缰,可不只是“毁人设”那么简单。
曾几何时,躺着把钱赚了是多么美好的幻想。有人炒股,有人炒房,现在AI时代来了,又多了一条新路子:把自己的脸“卖”给AI,让它给你“打工”。听起来是不是很赛博朋克,很未来范儿?然而,理想很丰满,现实嘛……往往是骨感的。甚至,有些人已经哭晕在厕所,后悔得“肠子都青了”。
想想看,哪天你发现自己的“数字分身”在TikTok上眉飞色舞地卖着你根本不懂的西班牙语保险,或者推广着你压根没听说过的App,你作何感想?别慌,这不是你的梦游症犯了,也不是你失散多年的双胞胎“横空出世”——这,就是AI数字人给你整的活儿。
你的脸,AI替你“打工”?活儿烂钱还少,谁能忍?
故事的主人公名叫Scott,一个普普通通的十八线外国小演员。去年,TikTok悄悄上线了一个名叫Symphony Digital Avatars的广告工具,简单来说,就是用AI生成数字人来打广告。平台一合计,得找些真人形象做素材库啊,这不,Scott就成了众多“脸模”之一。
Scott当时想的是:**白嫖一次免费旅游,外加750美元,还能蹭蹭TikTok的流量,这波不亏啊!**谁能想到,这笔“买卖”的代价远超他的想象。当他看到“自己”出现在各种奇葩广告里时,那心情,简直是“五雷轰顶”。幸好不是卖什么“痔疮膏”或“壮阳药”,不然这尴尬指数,直接拉满。
更离谱的是,有的模特签了5240美元的三年合同,结果“数字分身”居然在给一个靠政变上台的总统站队。这感觉就像是,你的“替身”在外面“胡作非为”,你却只能干瞪眼,连“喊冤”的机会都没有。
“就相当于,数字人可以让你出现在任何地方、说任何话、做任何事情,但这一切,你都不知道,并且控制不了,很恐怖啊兄弟。”
这还只是冰山一角。在国内,一年5000多块钱的“脸部”授权费,在“日薪208万”的娱乐圈面前,简直就是**“九牛一毛”,连零头都算不上。**
不止“毁人设”,数字分身还是一大“法律坑”!
你以为数字人只是卖卖保险、推推App那么简单?图样图森破!随着AI技术在虚拟数字人领域的狂飙突进,什么虚拟偶像、虚拟主播、虚拟分身,那叫一个遍地开花。但花开得再美,也得看脚下有没有坑啊!
首先,“毁人设”是小事,人格权侵犯才是大问题。在我国《民法典》里,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声音权,那可都是实打实的权利。你的数字人要是在直播间里“口嗨”翻车,或者言行不当,直接就能影响你的社会评价,妥妥的名誉侵权1。
比如,之前就有个“AI陪伴”软件,未经授权就拿用户姓名、肖像做AI角色,还设定了“调教”功能,结果被法院判了侵权,赔钱道歉2。这不就是把你的“数字灵魂”硬生生塞进一个你不喜欢的人设里,还被人随意“调教”?想想都起鸡皮疙瘩。
其次,著作权侵权也是重灾区。数字人唱歌跳舞,那得有版权授权吧?要是用了未经授权的歌曲,分分钟被告上法庭。还记得当年的“邓丽君数字人”演唱会吗?虽然情怀拉满,但歌曲版权授权可是个大工程2。
再来,更魔幻的是,AI数字人可能根本不符合我国《广告法》里“广告代言人”的定义。也就是说,它们代言出事了,你可能都不知道该找谁负责。你说它假,它没血没肉;你说它真,它又长得跟你一模一样。这不就是把责任“踢皮球”,让消费者和被冒充的本人“两眼一抹黑”吗?
“你拿一个素食主义者的数字人去宣传KFC的热辣香骨鸡,那他不炸了吗。” 这种反差萌,在现实中可能就是一场“公关灾难”。
而且,AI生成内容的“黑盒效应”也让人头大。平台能识别极端暴力言论,但那些**“伪科学养生”、“看似讲道理实则挑起对立”的灰色内容**,AI自己可能都搞不明白,更别说挨个核查了。
玩转AI数字人,是得有点“契约精神”和“平台担当”
AI数字人有巨大的商业价值,这毋庸置疑。它能24小时不间断直播,成本远低于真人主播,甚至有公司定制一个数字人形象,全流程配套服务,只需6000到2万余元,简直是“价格便宜量又足”3。像刘强东的AI数字人首场直播成交额就破了5000万,这效益,谁不眼馋?
但是,如果只顾着“闷声发大财”,不把风险和责任说清楚,那这AI的“野蛮生长”,迟早要被“套上缰绳”。
业内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纷纷“敲黑板”划重点了:
- 数据来源要合法,授权链条要清晰:就像买菜得知道菜从哪来,训练AI的数据也得保证来源合法,真人原型和著作权人的授权,一个都不能少。
- 内容审核要加强:AI技术方和运营方,都得对数字人的言行内容“擦亮眼睛”,过滤掉那些歧视、偏见、违法违规的信息。在AI还不够“成熟”的时候,配个真人助播实时监控,很有必要。
- 合同细节要落实:关于侵权责任划分、使用范围、使用期限、收益分成,这些都得在合同里“白纸黑字”写清楚,避免“拿钱走人,不干人事”的尴尬局面。
- 平台要承担起“守门员”的责任:像浙江省就出台了《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》,明确要求AI数字人直播要“显著标识”,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,甚至禁止完全由AI驱动的虚拟主播进行实时互动45。毕竟,“真假难辨”的时候,就得贴个“此人非本人”的标签了。
你看,AI数字人这玩意儿,就像一把双刃剑。用得好,它是降本增效的利器,是营销新风口;用不好,那可就是“大型社死现场”外加“法律官司缠身”了。所以,各位想“卖脸”给AI的朋友,可得擦亮眼睛,别为了那点“碎银几两”,把自己的“数字人格”也给卖没了。
引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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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原生应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:AI+虚拟数字人的法律问题·金杜律师事务所·唐丽子 孙及 贾潇寒(2024/11/16)·检索日期2024/11/16 ↩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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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人的应用场景与合规重点(下)·中伦律师事务所·王红燕 邱腾岳 李凌峰(2024/11/16)·检索日期2024/11/16 ↩︎ ↩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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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字人直播引发不少法律纠纷·法治日报·王春 吕佳慧(2024/11/16)·检索日期2024/11/16 ↩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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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数字人应用的主要风险及合规要点分析·安全内参(2024/12/16)·检索日期2024/11/16 ↩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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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数字人行业主要法律问题初探(上篇)·Fangda Partners·无作者(2024/11/16)·检索日期2024/11/16 ↩︎